(2013)台临商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何金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何金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27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责人:袁军。委托代理人:芦振华。委托代理人:徐灵。被告:何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何金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