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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站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育生申请执行王予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站执字第164号王予东:你(单位)与王育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站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育生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育生支付转让款70000元及欠款4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70元,申请执行费169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