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站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育生申请执行王予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站执字第164号王予东:你(单位)与王育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站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育生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育生支付转让款70000元及欠款4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70元,申请执行费169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