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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买十斤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买十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80号罪犯买十斤,曾用名段十斤,原住河南省沁阳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作出(2004)焦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十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洪亮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买十斤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买十斤在执行期间:2006年1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买十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买十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2年10月24日被告人买十斤以外甥女靳美娥的名义办理了10份康宁终身保险,并支付了首期保险费5200元,准备杀人骗保。2003年8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买十斤潜入靳的室内掐住正在熟睡中靳的脖颈,将其掐死。经审理查明,罪犯买十斤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日、2012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11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买十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买十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谢田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