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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艾真与户家塬镇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真,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王道锋,山阳县户家塬镇九湾街道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山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艾真,男,生于1951年8月5日,汉族,住山阳县户家塬镇九湾街道村中街。身份证号码:61252519511********。被告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德军,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新阳,系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承发,系山阳县国土资源局退休干部。第三人王道锋,男,生于1947年10月23日,住山阳县户家塬镇九湾街道村中街。身份证号码:6125251947********。委托代理人王德平,男,生于1978年9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王道锋之子。第三人山阳县户家塬镇九湾街道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咸华,系村委会主任。原告艾真不服被告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户政土处字(2013)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被告、第三人各方请求法院协调处理,本院根据各方的请求进行了协调,现本案已和解处理,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真负担。审 判 长  徐启华审 判 员  孔庆春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