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关于汪某与江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某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汪某某被申请人江某,男本院在审理汪某某诉江某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某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某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科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