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与王松均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昝海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月坛街道办事处干部。被执行人王松均,男,1966年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称,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亚娟代理审判员 万凌寒代理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