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周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