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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周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