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郑某某,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告:徐某某,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月16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