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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郑某某,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告:徐某某,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月16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