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牟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贾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贝贝附裁定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