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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洪海强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海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琼刑一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海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钟琴胜,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海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洪海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洪海强与其父亲洪某(被害人,男,殁年68周岁)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推搡,洪某丙等人赶来将洪海强与洪某劝开,并将洪某锁在其卧房里,以防止他俩打架。洪某被锁在卧房里仍继续骂洪海强,洪海强很生气就拿一块石头砸开房门,欲进去打洪某,洪某持一把菜刀要与洪海强打架,洪海强逃跑,洪某持刀追赶,后洪海强拿一把砍刀要砍洪某,被洪某丙等人拦开。之后,被告人洪海强见被害人洪某持尖刀站在家门口的走廊处,便持一把木耙朝被害人洪某头部打去,将被害人洪某打倒在地,接着,被告人洪海强抓住被害人洪某的脚,将被害人洪昌某到走廊下的水泥地板上,然后用脚踩被害人洪某的头部、胸部和腹部。被害人洪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原判认为,被告人洪海强因家庭琐事纠纷而持木耙殴打洪某,致洪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亲属间矛盾纠纷引发,被告人洪海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对被告人洪海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洪海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木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洪海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对于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2、洪海强是过失致人死亡,不应定故意伤害罪;3、洪海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洪海强在家中故意伤害被害人洪某致死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木耙一把,证实被告人洪海强作案时所持的作案工具。二、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洪海强于1976年2月15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洪某于1945年2月9日出生,被害时68周岁。3、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3月5日,乐东县公安局民警在保脱村被告人洪海强家中将被告人洪海强抓获归案。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乐东县志仲镇保脱村,中心现场位于保脱村7队洪某家。现场勘查提取了血迹3份、木板一块、尖刀一把、菜刀二把等物证。四、鉴定意见1、乐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乐公司法鉴(病理)字(2013)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尸表检验:被害人洪某的头面部右额颞顶部有一星芒状创口,边缘不整,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口裂长分别为5.0cm、1.0cm、1.5cm,呈哆开样,创周有挫伤痕迹;右额颞部有一创口,边缘不整,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大小为1.5cm×0.2cm,呈凹陷状;右枕部有一挫擦伤,大小为2.0cm×0.1cm,周围肿胀。被害人洪某的胸腹部左肩内侧、左胸部均有皮下出血,大小分别为1.3cm×0.5cm,1.0cm×0.9cm;左锁骨上窝有一挫擦伤;胸骨部、左季肋部挫擦伤伴表皮剥脱。被害人洪某的四肢部右前臂内侧有一裂创;右前臂后侧、右肘部等部位有表皮剥脱。解剖检验:被害人洪某头部右额颞顶部头皮内下出血,骨膜出血,右额骨凹陷性骨折及线状骨折、左右颞肌出血,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裂伤,右额顶枕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右颅前窝骨折。被害人洪某的胸腹部胸部肌肉组织大面积出血,右侧第3-7肋骨骨折,左侧第3-9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胸腔纵膈淤血,左右肺淤血破裂,肝右叶淤血。分析:被害人洪某尸表损伤及体内损伤均系受到钝器外力作用所致,其致命伤为头部损伤,系头部受到钝器外力作用,造成颅骨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脑组织水肿继发颅内压增高脑疝形成,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鉴定意见:洪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DNA)字(2013)060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洪海强卧房门东侧墙前35CM处东侧37CM处走廊处地面上血迹、南侧46CM处阶梯处地面上血迹、南侧1.34M的西侧70CM处的地面上血迹、洪某家猪圈东侧南墙处西侧53CM处南侧339CM地面上的木板、洪某身上穿的长袖迷彩服上的血迹和洪某身上穿的白色短袖衬衫上血迹的DNA均是洪某所留。五、证人证言1、洪某甲的证言:2013年3月5日下午6时许,我父亲洪海强从外面回到家中,不知为何就和爷爷洪某吵架,我大伯(洪某丙)知道后赶来劝架,后将爷爷拉回他的房间并用锁锁在房间里,然后就离开了。爷爷被锁在房间后仍继续骂父亲,父亲很生气就拿一块石头把爷爷的房门砸开,爷爷走出来,父亲就将爷爷拉倒在地,爷爷的右手臂摔伤了。后来爷爷拿了一把菜刀要跟父亲打架,父亲见状就赶快跑,爷爷在后面追赶。父亲跑回爷爷窗前的木堆下面拿了我藏放的一把砍柴刀,然后跑去追赶爷爷,我哥哥洪某乙等人见状,就把爷爷和父亲拦住并把他们的刀夺了下来。爷爷的刀被夺下后,他就走了回来,父亲捡了一根木棍也追上来,我拦住父亲并把他拿的木棍夺了下来。爷爷看见父亲回来就拿一把小刀站在门口,父亲就拿一把木耙打在爷爷的头上。爷爷被打中后晕倒在地,头上的伤口流了血。我便将父亲的木耙夺过来丢在地上。后父亲用双手拉住爷爷的脚把他从台阶上拉了下来,用脚对着爷爷的胸部和腹部又踢又踩。几分钟后,我奶奶王某某和一个阿姨走过来把爷爷送到医院。2、洪某乙的证言:2013年3月5日下午6点钟左右,我父亲洪海强从保脱十二队干活回来,爷爷洪某见到父亲回来就骂他:“你老婆和别人跑了,你自己像个精神病人一样”。父亲骂爷爷:“你一喝酒就这样,总是随便骂人”。爷爷听后拿了一把菜刀追赶父亲,父亲往外面跑,这时大伯跑过来把爷爷拦住。爷爷没有再追赶父亲,大伯就回家了,但父亲和爷爷仍继续吵架。这时父亲从棺材下抽出一根圆形的木棍,然后手持木棍向爷爷的头部打了一棍,爷爷当场被打倒在地上,父亲还用脚踩了爷爷的肚子几下。后来我叔叔洪文理将爷爷送去医院,我和弟弟洪某甲也一起到医院。3、洪某丙的证言:2013年3月5日18时许,我在自己的家中听到洪海强与洪某争吵,过了五六分钟,他俩争吵的声音越来越大,我便从家里出来到洪海强家劝架。我赶到洪海强家看到洪海强父子在相互推搡,洪某丁站在他俩中间劝架,我便上前将洪某和洪海强分开,并把洪某拉到他的卧房,将他锁在里面,防止他俩打架,之后我就回家了。不到两分钟,洪某拿一把山钩刀追赶洪海强从我家前经过,我便与洪某丁一起冲上去拦住洪某和洪海强。后来,洪海强和洪某又吵起来,接着,我听到“嘭、嘭”响声,洪海强与洪某又打架了。之后,洪某丁告诉我洪某死了。我将此情况告诉洪海强,并让他开摩托车去医院将父亲拉回来,洪海强不理睬。我就到保显农场卫生院,见到洪某确实已死,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4、洪某丁的证言:2013年3月5日要吃晚饭的时候,我在自己家里听到洪海强和洪某吵架,我就到洪海强家,看到洪海强用一只手掐住洪某的脖子,一只手拿着木棍。洪某甲正在拉洪某离开,我便冲过去拉住洪海强,洪海强用棍子打向洪某,没有打到洪某,反而打到我右大腿上。这时,洪某甲和洪某丙把洪某拉到一边,并把洪某拉到他的卧室里,把卧室门锁住,我与洪某丙就回家了。不久,洪某手持一把菜刀追赶洪海强经过我家门口,洪海强就返回他家拿了一把砍刀准备砍洪某,我与洪某丙冲上去劝架。我将洪海强手中的砍刀夺下,洪某丙也将洪某手上的菜刀抢下来,然后叫洪某甲把那两把刀拿回家藏放好。约30分钟后,洪某乙打电话告诉我洪某已经死了,现在保显农场医院。我便拨打电话把这件事情告诉洪某丙,洪某丙就驾驶摩托车去医院了。5、洪某戊的证言:2013年3月5日19时许,我听人说洪海强家有人打架,我就来到洪海强家,见到洪某受伤倒在洪海强家门前,他上身的衣服上有血迹,洪海强当时站在自己家门口。后来,我返回家开摩托车到洪海强家,与王某某及洪海强的两个儿子一起将洪某送到保显农场医院。医生说:“救不了了”,并叫他们将人送到乐东县人民医院,随后洪某就死了。6、王某某(被告人洪海强的母亲)的证言:2013年3月5日下午6点半钟左右,我和洪某戊的老婆李珍香回到家时,看到丈夫洪某躺在家里院子的地板上,他头部右边流血不止,地板上也有血迹,于是我就抱住洪某受伤的头部将他拖到一边让他躺着。李珍香站在我家的厨房门前责骂我二儿子洪海强:“为什么要打自己的父亲?”洪海强没有回应。接着,李珍香就叫她的老公洪某戊来我家。不久,洪某戊开自己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我家,洪某戊说:“赶紧把人送到医院治疗。”接着,洪某戊和洪卫平将洪某抬上洪某戊的三轮摩托车,洪某戊就开车载我和李珍香一起将洪某送到保显农场医院,医生就对洪某进行包扎、止血。过了一会,医生对他们说,伤者伤太重,这里没办法救治,让他们赶紧把人送到乐东县人民医院,接着医生就拨打120,120车没来到,洪某就死了。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海强的供称:2013年3月5日18时许,我在外面干完活后回到家里,我父亲洪某喝了酒见我回来就骂我,我就跟他吵架。我堂哥洪某丙和洪某丁知道后,就赶来劝架,洪某丙把父亲洪某带到房间里并用锁将他锁在房间里。父亲洪某还继续骂我,我很生气就拿一块石头把锁砸开,欲进去打父亲。父亲从房间里拿一把菜刀冲出来要砍我,我就跑,父亲就追赶我。后我跑回家从走廊那里拿了一把砍刀冲过去要砍我父亲,被洪某丙拦住,后洪某丙就离开了。父亲又拿一把小刀要打我,我就拿一把木耙与父亲打架,被我儿子洪某甲拦住,我便把木耙扔在附近的地上,然后用双手抓住父亲的双脚,把父亲拉倒在台阶上面的走廊地板上,父亲的头撞在走廊地板上。接着,我用脚猛踩父亲的头部和身上,然后又把父亲拖到走廊下面的地上,继续用脚踩他的头部和身上,父亲的头部后脑勺处流血了。洪某甲劝拦,不让我殴打父亲洪某。父亲躺在地上被我踩了约3分钟,我就不踩了。约5分钟后,我母亲王某某回到家,洪某戊也来到我家,和我母亲一起把父亲送到医院抢救。后来我听说父亲死了。被告人洪海强对打架时其父亲洪某拿的菜刀、小刀及其持的砍刀、木耙进行了辨认,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洪海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洪海强持木耙将被害人洪某击倒后,继续用脚踩踏洪某的头部、胸部和腹部数次,致洪某颅脑损伤死亡,洪海强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原判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2、被害人洪某与被告人洪海强系父子关系,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且洪某被锁在房间内后,洪海强还持砖头砸开房门欲殴打洪某,洪某对引发本案没有过错;3、原判已充分考虑了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洪海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对洪海强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上诉人洪海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海强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洪某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洪海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怀全代理审判员  张 爽代理审判员  蔡兴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建鹏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