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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月娥与被执行人陈建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月娥,陈建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林月娥,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建园,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林月娥与被执行人陈建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400元及诉讼费用1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福亮审 判 员  王伟显代理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