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振广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普刑初字第57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振广,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3〕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延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振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杨振广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振广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普兰店市熊城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该线70km+334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至路南树木,致车辆损坏,被告人杨振广及乘车人杨某受伤,后被害人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普兰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杨某胸部损伤系交通肇事过程中形成,因心肌破裂致大失血死亡。经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振广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无责任。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振广与被害人杨某的近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振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居民死亡登记卡、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报告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振广的供述与辩解、和解协议、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广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而且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对象客观真实,相互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条,与被告人杨振广的供述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杨振广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杨振广系过失犯罪,并能当庭自愿认罪,诉讼中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自行和解,确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杨振广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振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晓晖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