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何平与周权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周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89-1号申请人何平,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生,住合肥市。被申请人周权,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平诉被申请人周权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申请人何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权名下位于安徽大市场五期日用名品城J幢203、205室的房屋(产权证号:瑶0352**),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平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权名下位于安徽大市场五期日用名品城J幢203、205室的房屋(产权证号:瑶0352**),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文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