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60号原告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赖智明,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凌养。被告孙某,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的委托代理人赖智明、高凌养到庭,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8月19日自愿协议离婚,并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区××镇××大道×××号××楼×××房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因工作繁忙,多年来一直无暇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现原告欲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曾多次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被告协助办理位于××区××镇××大道×××号××楼×××房的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原告提交的《房地产权情况证明》载明位于××镇××大道×××号××楼×××房房产登记为由孙某及沈某各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登记日期为1998年6月9日,落款查册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原、被告于2012年8月7日协议离婚,其中关于房屋分割一项约定“××区××镇××大道×××号××楼×××房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出具了加盖有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离婚协议书》。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有约定从其约定。原告提交了加盖有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区××镇××大道×××号××楼×××房的房产归男方(沈某)所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位于××区××镇××大道×××号××楼×××房的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手续,实质上是基于请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而产生的执行内容。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本院确认位于××区××镇××大道×××号××楼×××房的房产归原告沈某所有。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区××镇××大道×××号××楼×××房的房产归原告沈某所有。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丝茗罗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