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大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晓霞、郑志勇、权雅楠、孙大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晓霞,郑志勇,权雅楠,孙大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贾晓霞。被告:郑志勇。被告:权雅楠。被告:孙大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晓霞、郑志勇、权雅楠、孙大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0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2542.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殿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