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惠与李超、陆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惠,李超,陆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0683号申请人朱惠,居民。被执行人李超,居民。被执行人陆剑,居民。朱惠执行李超、陆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赣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超、陆剑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赣执字第0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从柏执行员 孙成志执行员 谭传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