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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苏狄青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狄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174号罪犯苏狄青,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狄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5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苏狄青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79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狄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苏狄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狄青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分,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狄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狄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戴景彤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