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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赵铖,赵长云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赵长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支公司,姜正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0950号原告赵斌原告赵长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支公司第三人姜正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斌、赵斌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第三人姜正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斌、赵斌在本院指定时间,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德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