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周某某,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中方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被告罗某某,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中方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已经自愿协商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现原告周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负。审 判 员 李元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