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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民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爱好与孟祥平、刘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爱好,孟祥平,刘洪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监字第9号原审原告王爱好。原审被告孟祥平。原审被告刘洪伟。原审原告王爱好与原审被告孟祥平、刘洪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潍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致使无法执结,故提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即(2012)潍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洪林审 判 员 李 蕾审 判 员 朱加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邱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