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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新民初字第0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蔡静与曾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静,曾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新民初字第0572号原告蔡静,男。被告曾学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静与被告曾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静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学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静撤回对被告曾学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