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新民初字第0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蔡静与曾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静,曾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新民初字第0572号原告蔡静,男。被告曾学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静与被告曾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静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学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静撤回对被告曾学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