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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何东隆与苏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隆,苏煌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何东隆,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被告苏煌萍,女,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保利高尔夫豪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隆与被告苏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东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