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孝玉与民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孝玉,民权县公安局,宋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01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孝玉,男,生,住民权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谭振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敬安、XX,民权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宋崇丽,女,1968年生,汉族,住民权县。申诉人李孝玉因诉被申诉人民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李孝玉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申诉。本院认为:李孝玉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申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孝玉撤回申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平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建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