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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杰与赵满堂侵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赵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任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执行人赵满堂,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本院在执行刘杰申请执行赵满堂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刘杰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县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