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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堂与易远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堂,易远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远容。委托代理人:黄兵,重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堂与被上诉人易远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21号民事裁定,驳回唐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唐堂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堂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唐堂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易远容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唐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