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梁孟涛与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孟涛,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梁孟涛,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海中,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兴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周,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河南新获建设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保礼,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系河南新获建设公司处长。本院受理原告梁孟涛诉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依据是一份所谓的证明,没有对管辖作出约定,应按一般地域管辖执行,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获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民间借贷也是一种合同纠纷,此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