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书德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平,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书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书德祥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冯智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