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张某某与申某甲、尚某某、申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申某甲,尚某某,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63号申请人董某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某,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申某甲,男,1953年9月9日出生。申请人尚某某,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申请人申某乙,女,2001年1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某、申某甲、尚某某、申某乙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王海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某、申某甲、尚某某、申某乙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3年2月5日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董某某承担张某某、尚某某、申某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伍仟元整;多方签字生效,后不再议。因该调解协议生效已超过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该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