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马国斌与曹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斌,曹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马国斌。被告曹文斌。原告马国斌诉被告曹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杨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文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国斌诉称,2012年10月3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答应于2013年3月18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拒绝。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文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文斌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马国斌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人:曹文斌2012.10.31于3月18日还款曹文斌“,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借款,双方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马国斌与被告曹文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国斌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阿静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