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青岛美宝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青岛美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茂喜,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美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仙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俊泽,男,朝鲜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2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264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怀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