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一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何建湘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何建湘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湘,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建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裁定,宣判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双方依法选择了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合同争议处理的管辖法院,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在订立的《安徽滁州碧桂园北区活动板房临水、临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法院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裁定;二、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审 判 员 杜春雷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