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于伟、刘远信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伟,刘远信,江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11号申请人于伟。申请人刘远信。申请人江家香。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人申请人于伟、刘远信、江家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裁定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马江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伟、刘远信、江家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交通事故详情见“第20130623号”认定书。二、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于伟赔偿刘远信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等16000.00元。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签字后,于伟一次结清15000.00元,余下10000.00元,在2014年12月31日送到江家香的家中。四、双方此交通事故的内容条款执行完后不再有任何遗留问题。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