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方明忠、李继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明忠,李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17号申请人方明忠。申请人李继萍。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申请人方明忠与李继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马江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明忠与李继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经钟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调解。二、因交通事故李继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28380.03元由方明忠承担,其中医疗费19807.63元,住院误工费32天×57.10元=1827.20元,住院护理费32天×57.10元=182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天×20元=640元,出院后继续治疗费180天×57.10元=10278元。三、双方协商同意,方明忠另给李继萍现金428元作为后续治疗等其他费用,李继萍表示同意。四、此交通事故一次性调解终结,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以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调解。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