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男,1985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华敏,北京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周华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0日,伍×发现一贩卖发票的线索并向对方约购发票500份,当日,伍×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上述线索。当日,被告人徐×在本市海淀区海军总医院门口,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向伍×贩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502份。经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当日,被告人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的供述,证人伍×、姜×、毛和平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搜查笔录,涉案发票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已经着手实施���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樊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