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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自诉付某某故意伤害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桂阳法刑监字第1号一审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09)桂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自诉人欧阳某某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阳某某要求被告人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9592.58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曹伟华审判员  李永平审判员  周 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