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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段小文与被执行人武乡县涌泉乡窑上��村村民委员会冻结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文,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段小文,男,汉族,1959年5月14日出生,武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维新,职务××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村民委员会在2013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段小文20000元,剩余款项59800元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诉讼费896.5元、执行费1110元,共计8180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村民委员会在你处存款81806.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金光执行员  杨玉柱执行员  武文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东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