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史九红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九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87号罪犯史九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九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729.85元。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史九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史九红自2011年5月18日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史九红因家务事与其哥史九亮产生矛盾。2010年4月24日中午,二人同去其亲戚家吃喜酒时,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当天下午,史九红回家后取一匕首到村头小桥处,与其哥史九亮相遇并发生厮打。厮打中,史九红持刀朝史九亮左腹部猛刺一刀,致史九亮当场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史九红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3年8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史九红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九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