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中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与徐州光大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徐州光大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渔沟街。法定代表人胡娟娟,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华,该镇统战委员。委托代理人王银平,该镇法律顾问。被告徐州光大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锡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因与被告徐州光大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银平、孙志华,被告徐州光大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锡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邹艳萍人民陪审员 马 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