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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行再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郭勇与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的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勇,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行再初字第00010号原审原告郭勇。委托代理人郭帮启,与原告郭勇系父子关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区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理人刘志刚,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审原告郭勇与原审被告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6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鄂襄州行监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是襄州国土分局,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襄州区人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故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65号移送中院管辖的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65号行政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凯审 判 员  姚成昌代理审判员  刘泳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