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少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向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少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向某,男,住淮安市。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女,住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国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