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陈韵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林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招福,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韵,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许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57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刚审 判 员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