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与蒋随新、梁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蒋随新,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内。负责人赵兴军,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蒋随新。被执行人梁海。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与蒋随新、梁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商调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调查,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208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2年6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15日本院再次到公安调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2013年4月16日依法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25日依法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赵朝晖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