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非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张广雪等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广雪,王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非审字第7号申请人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运河路。法定代表人韩胜利,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广雪,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被执行人王金慧,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本院立案庭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行政庭移送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9月21日作出的临计征决字(2013)0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晨审 判 员 董永刚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玉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