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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杜伟杰与李德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杰,李德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杜伟杰(反诉被告),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李德忠(反诉原告),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胡服崎,长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杰(反诉被告)诉被告李德忠(反诉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伟杰(反诉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伟杰(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杜伟杰(反诉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杜伟杰(反诉被告)减半负担25.00元。代理审判员  任万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鸿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