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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19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国利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利,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1909-1号申请人赵国利,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志军,男,56岁,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翁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志军在翁牛特旗公积金中心全额公积金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