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费建兴,于桂花,廖允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被执行人费建兴。被执行人于桂花。被执行人廖允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费建兴、于桂花、廖允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费建兴、于桂花在2014年1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欠款490000元,被执行人廖允连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费建兴、于桂花、廖允连未案执行通知书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费建兴、于桂花、廖允连的银行存款共计49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