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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赵书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0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殿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