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明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明某,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文才,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85年4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明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