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审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河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审执字第00300号罪犯吴河,男,41岁,汉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1年9月20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2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书通审判员 张庆利审判员 陈征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