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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中审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河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审执字第00300号罪犯吴河,男,41岁,汉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1年9月20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2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书通审判员  张庆利审判员  陈征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