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朱耀安故���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耀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91号罪犯朱耀安,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耀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8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耀安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耀安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耀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温继峰审判员 刘红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杰 来自